1.甲、乙两人在暗处伺机而动的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状态。因为此时,二者实话抢劫行为的条件都已准备好,为完成犯罪已经准备好了犯罪工具只等犯罪对象出现,二者的抢劫行为便可以进入着手状态。所以在抢劫行为着手之前,是处于犯罪预备状态。 2.甲、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。二者用暴力威胁周某交出财物,虽然只是用手枪形状的打火机,不会产生实质上的危险,但是已经足够对周某进行暴力威胁,周某迫于此威胁而交出此财物,甲、乙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,并存在事前的共谋,成立共同犯罪。因为甲、乙用的是打火机,并不是真正的手枪,所以甲、乙不成立持枪抢劫的加重情节。3. 甲构成猥亵罪既遂、强奸罪未遂,应当择一重罪处罚,乙不构成犯罪,甲、乙不成立共同犯罪。在本题中,甲具有强奸的故意,但是因为对象为男性,属于对象不能犯,不能构成强奸罪。但是强奸的故意中可以包含猥亵的故意,并且猥亵罪的对象可以是男性,所以甲构成猥亵罪。乙对甲的强奸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,也不构成犯罪,因为甲、乙事前的共谋中不涉及强奸,后来乙也没有同意,所以甲、乙没有共同的犯意,不成立共同犯罪,乙也无须对强奸罪负责。4.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,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,甲、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,并且乙不构成胁从犯。本题中,甲欺骗乙,实际上具有杀人的故意,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的行为,发生了死亡结果,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。而乙只具备故意伤害的故意,但是乙的行为对对赵某的死亡也具有因果关系,并且乙对赵某死亡的结果至少是存在过失的心理,所以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。乙不构成胁从犯,因为甲是以不给分赃威胁乙继续从事犯罪行为,威胁的程度尚未达到胁从犯的标准。5.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,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。本题中,甲的故意仍是杀人,乙的故意也仍是伤害,乙是欺骗甲以便得到其信任。在将赵某送往医院的过程中,发生了堵车的情况,而堵车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情况,作为一种介入因素不能切断甲、乙的行为对赵某死亡这一结果的因果关系,虽然如能将赵某及时送至医院,便能抢救过来,但这一情况并未实际发生,所以甲、乙仍须为赵某的死亡负责。6.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,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,丙构成医疗事故罪。本题中,甲的故意仍是杀人,乙的故意也仍是伤害,但是丙酒后手术的行为并不是会经常发生的情况,不能在甲、乙的预期内,作为介入因素切断了甲、乙的行为对赵某死亡这一结果的因果关系,所以虽然最后赵某死亡的结果没有改变,但是甲、乙无须对这一结果负责,甲只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,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。本题中,因作为医生在上班时间饮酒,并在酒后抢救赵某,导致了赵某死亡的结果,主观上具有过失,且事后查明,赵某当时经过正常抢救便可保住性命,所以丙应对赵某的死亡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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